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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出资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也可能未出资,或者未全部出资。对于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的,应参照上述空股、出资不足的公司股东对
股权转让在公司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权作为一种资格权利,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既包含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又包含股东对公司和社会应承担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的这一特点,使得这类合同比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在订立、效力、
股权转让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理由如下: 其一,所谓股权变动即指股权易主,出让股东丧失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股权易主的直接表现在于受让人能够行使、支配股权。要达到如此效果,只
股权质押后不能再转让股权,除非质权人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
1、股权转让会产生的效力有受让股东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益、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已经完成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这时候就不能够收回股权。但是,如果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不想让受让的股东进驻公司的话,其他股东也可以向受让的股东提出收购股权的请求。换句话说,只有经过受让股东的同意,才能够收回相应的股权。因此,股权
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其出质的股权。因为股权质押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有权要求将质押的股权出售变现,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就转让质押的股权,必然会侵害
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从当事人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 生活中,常常会需要借款或出借款项,并且有时债权债务也会进行转让,从实质上来说,债权转让协议是合同的一种,若债权转让协议本身并无关于生效的限制,则从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 但是,债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