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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的时间是2001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31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于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1954年。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定了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利一切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现行的教育法是2015年实施的。具体如下:公国现行的《教育法》是2015年12月27日修订的,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