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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情形

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情形

2020-05-13 1,225
普法内容
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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