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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是新债权人,而只是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因此,债务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新增的费用仍由债权人承担,并且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是。第三方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第三人在自愿承担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对被改制企业债务的转让或分担,债权人曾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后未提出异议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企业改制时约定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由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业承担,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是新债权人,而只是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因此,债务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新增的费用仍由债权人承担,并且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1,债权人不保证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保证按照约定的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的或连带担保责任)。2,被担保人,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债务人签
第三人承诺替债务人还债,第三人就会与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向债权人承担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第三人、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独自承担还债义务。
有效,经过债权人同意,自愿承担债务就是有效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指同意一般是要经债权人书面同意。转让后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函,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社保征收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
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生效要件来确定,具体的条件如下: 1、出具承诺书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具承诺书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3、承诺书的内容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承诺
承诺书实际上也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承诺书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承诺书的作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意愿的反映,不能够是被欺诈,胁迫的;二,承诺书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三,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