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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更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有: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限制主要为: 仅限于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以外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房屋,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
法律分析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房屋,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
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优先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优先租赁权是法律根据特殊政策考虑赋予某些特殊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特殊效力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申请公租房,退伍军人不一定优先。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以下的三个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有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产权人即是所有权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于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相关权利。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人对于自己的房屋依法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