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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的“情节轻微”,是指明知是假币而使用、持有,但数额较小等,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新刑法颁布施行后,对刑法172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定罪量刑标准,公安部也未制定新的立案标准。但公安部制定的《伪造货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是行为人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法定刑罚是,行为人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
销售假币罪立案标准: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货币而运输的行为。
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其相关刑事责任: 1、行为人伪造货币的总面值达2000元以上,或假币的数达200张以上的; 2、行为人制造假货币的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假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持有、使用假币,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持有”指的是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实际置于自己支配以及控制下的一种持续状态。“使用”指的是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投入到流通领域,作为一种支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