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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与合并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合并主体是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效力不同,合并的后果是公司实体的变化,收购的后果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性质不同,合并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收购是要约收购。公司被收购原来的劳动合同应继续
用人单位被收购,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者可以在新用人单位就业;被收购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辞退,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公司被收购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收购后形成的新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它们的对象是共同的。它们都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业这一商品为对象的; 2、这两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就其活动而言,都是企业的买卖,所不同的只是买卖的方式而已; 3、它们都是企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员工的劳动合同在
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定合同时,合同另一方应当注意员工的代理权限,合同的效力根据以下情形而定: 1、员工没有代理权限,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公司追认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员工没有代理权限,仍实施代理行为,合同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的,
虽然收购和并购的意思相近,但是不能说是完全相同,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收购,即企业采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去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是资产,从而取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某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收购指的是更换企业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后,公司合并前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并由其继续履行。即企业吸收合并后,由存续的企业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因此,公司合并之后,原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由存续的企业与原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在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