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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次,鉴定机构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依据公安部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而作出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
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
计算到伤残鉴定结论日前一日。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或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凡追究肇事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不予以调解)。在法定的调解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保证合同的成立时间。而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根据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作出不同的区分:对于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的情形,主债权合同生效的,保证合同就生效;对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的合同,保
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方式如下: 1、承诺生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诺生效便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2、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签字确认书。 合同成立条件如下: 1、
工伤期间没有误工费。工伤并不会导致职工的工资损失,因此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遭遇工伤,单位还是要向职工支付工资,一般是按照职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