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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收费或由当事人分担办案费用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
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援助在司法局申请。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
法律援助不需要花钱。法律援助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公民可以无偿获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