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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股东没有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那就没有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会涉及个人财产,但是一人公司且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下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A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贷的款项用于个人用途,但该贷款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A不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只要股东没有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那就没有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会涉及个人财产,但是一人公司且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下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财产及债务不能混同。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则上,公司法人被起诉,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所以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
名义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协商好之后,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并且享有投资权利,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
公司可以贷款的名义购车,但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并提交贷款申请,经银行批准。但是,以公司名义贷款购车只能计入税后费用,不能抵税,反而可以减少公司资金外流。因此,以公司名义贷款购车后,公司的财务处理应该得当,绝不能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