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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不能对不动产设立质权。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且质押的标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许的标的不得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设立质权的,仅将质押物转移给质权人占用,所有权仍归出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不能设置质权,可以设置质权的只有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进行出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对质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是动产和以下这些权利: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
股权不能设立多个质押,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 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设立条件分别为: 一、动产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中华人
工程的承包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该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没有资质的工程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结婚后房产加名的行为不一定无效。具体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1、如果是一方个人的房产,结婚之后为对方加上名字的话,这时候房子在双方名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因此,一方的个人房产将会因为加名行为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