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可交换公司债和可转移公司债的区别是什么?
可交换公司债和可转移公司债的区别是什么?

可交换公司债和可转移公司债的区别是什么?

2020-12-16 19
普法内容
可转移公司债和可交换公司债的区别在于发行主体不同、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和盈利指标的影响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属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可转移公司债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公司债是发行人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可转移公司债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如果是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必须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发出换股的指令。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第八条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公司债和企业债区别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公司债和企业债区别

    (无具体法律依据)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为: 1、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 2、额度不同,公司债不低于1200万元和2400万元;企

    2020-06-20 399
  • 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业务流程是什么
    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业务流程是什么

    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业务流程是:董事会决议并公告、股东大会批准、申报文件编制、主承销商推荐和保荐机构保荐、提交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申请文件、受理申请文件等。

    2020-07-10 95
  •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债有何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债有何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债的区别是他们的性质不同,可交换债券是由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与发行债券的股东进行可交换,将债券交换为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中,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2020-12-25 182
专业问答更多>>
  • 未可转移公司债与可交换公司债有何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等。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移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发行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

    2022-11-10 15,340
  •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有什么区别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票所有者将所持有的股票抵押给管理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所有者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可以根据债券发行时

    2021-10-01 15,340
  • 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有何区别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

    2022-01-24 15,340
  •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有什么区别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据法规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

    2022-11-13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公司债务与企业债务的区别 01:00
    公司债务与企业债务的区别

    公司债务是企业债务的一部分,企业债务除了包括公司债务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债务。公司属于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债务以公司财产偿还,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出资人滥

    1,327 15,340
  • 公司和工厂的区别是什么 01:01
    公司和工厂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的类型有很多种,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的设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工厂则是一种用来建造制作生产商品的大型基地。二者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被称作是工厂,只有一些用于加工制造的公司或者以其他的行业形式存在的

    5,983 15,340
  •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01:33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有: 1.法律地位不同,前者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后者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 2.名称的称谓不同,后者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前者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经营的范围不同,后者不可以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

    16,256 15,340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3-6177-3042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