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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该罪是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2024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该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恶意获取公民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 1、主体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 5、情节严重; 6、
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
(1)主体资格适格;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 (5)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一、情节严重是指:(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
买卖公民信息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向其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都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因为,根据
个人信息买卖行为涉及到的刑法罪名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要构成该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会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