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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离婚财产分割后能重新分。
有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般可以先离再分割财产。财产是否分割并不影响解除婚姻关系。且离婚双方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占为己有的行为。离婚财产分割在一般情况下,是对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对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可以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只处理离婚纠纷,不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不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法院必须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夫妻离婚时,首先可以协商财产如何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以下原则性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作出判决:第一,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1、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
首先,彩礼,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一般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必须进行分割的。如果男方在离婚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离婚只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割,并不意味要对子女的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来代理保管子女的财产。但是,子女的财产也就是子女个人的财产。当夫妻双方选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