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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以下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
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需要承担下列责任: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隐蔽工程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返工责任,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在施工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监理方一旦进入工程质量监理,首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