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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变更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2024-06-10 7
普法内容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从狭义上讲,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称为合同转让。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以下内容: 第一,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的一般条件和必要前提。因为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对合同进行变更将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可能构成违约。这里所讨论的合同变更,仅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变更,不包括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定变更。 第二,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或补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调整。例如合同标的数量增减、交货时间、地点的改变,价款和结算方式的改变等等。合同的变更不应包括合同标的变更。标的是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标的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而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变更也不应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广义的合同变更,指的是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是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对于这种变更,《民法典》将其规定在合同转让之中。 第三,合同的变更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内容。由于合同的变更,当事人不能完全按原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但这并不是说在合同变更时,必须首先消灭合同关系。事实上,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它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并应履行。所以说,合同变更只是使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 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因某些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时有发生,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就同样不可避免。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有两方面的含义:其 一,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其 二,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应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所谓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民法典》中列举了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的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有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合同就可以解除;有的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第三,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则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即可。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由于合同的解除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也就失去法律根据,因而受领人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恢复原状困难或不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致使原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必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失去效力,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全部完结,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除条款仍继续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如果在合同终止前,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权请求赔偿。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当然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这是现代民法典乃至西方国家民法典都认同的理论,因此,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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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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