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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
租赁房屋发生火灾,火灾损失谁来承担。关键看哪方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来判定最后承担的比例。不同案子责任大小不一样,如果能证明是承租方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如忘记关火等则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损失的界定为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减少房屋租赁损失的对策有: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
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坏的房屋影响使用且损坏的原因不归属与承租人,那么一般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损失处理如下:租赁双方不存在过错的,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出租人应当返还租金和押金,双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租赁一方存在过错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租赁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承租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1、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3、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达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的条件的,就可以申请解除备案,具体情形如下: 1、出租人或承租人应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话,房客当然有权向房东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但是房东决定将房子收回。这种情况下,房东就涉嫌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