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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员的选定内容包括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
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地点的规定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约定的仲裁地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在地。 2.有效的仲裁应当包括当事人都有仲裁的意愿,对仲裁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和选定了仲裁委员会。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又属于专属管辖的
民法典对建设承包合同能不能仲裁没有作出规定,而仲裁法规定,建设承包合同纠纷符合仲裁条件的,可以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
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地点的规定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约定的仲裁地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在地。 2.有效的仲裁应当包括当事人都有仲裁的意愿,对仲裁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和选定了仲裁
原则上没有效力,实践中要具体判断,仲裁条款主要是解决相关争议的约定,具有相对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时,一般应由当事人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向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仲裁不可以起诉。仲裁与诉讼是商事实践中常用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在合同纠纷中,一方申请了仲裁,另一方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 2、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 3、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 4、建设工期; 5、竣工验收; 6、质量保
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以下几种情形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是建设工程是必须要进行招标,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中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三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的资质来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