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是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
1、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所谓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人见到出示的票据后作出承诺的行为。 2、所谓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需要在票据到期日的指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需要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需要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一般来说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债务尚未到期的话,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这是借款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话,就可以放弃这项权利。这时候,双方可以提前结束债权债务关系。要订立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条款,应当包含以下的内容:1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