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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
正在还房屋贷款的账户法院能查封。 ①法院是查封账户的执行主体,不需要想其他机构申请; ②查封账户是向法院进行申请,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要求查封; ③银行冻结相应账户后送回执递交给法院; ④查封冻结账户一
能是能,不过没资产了,担保也就没意义了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法院查封担保人房产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
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不是以公司的名义,那么不会查封公司的账户,有可能会冻结你的股权。
法院查封房子3年查封期过了,可以继续申请查封。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在查封、扣押、冻结期
无论是香港人还是内地人,只要涉及的银行账户是在我国内地的银行开户的,开户行和当地的司法机关就有权查封。其中包括了涉嫌不正当操作银行账户,或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银行账户。不正当操作银行账户被查封的香港人,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如通行证、居住
通常房屋被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被称为“诉讼保全”,一般情况下它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还没有判决之前为了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名下的财产,按照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生效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