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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2020-03-02 10
普法内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如下:政府因需要使用土地的、权利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人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土地的,村委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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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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