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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有哪些应尽义务 (
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由行纪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贸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某大学教师于某1995年购置帕萨特自动档天窗银灰色轿车一辆,现车况良好。2000年1月因计划出国进修,于某委托汇杰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汇杰公司)将该车卖出。双方合同约定,该车出售价格为20万元,如售出,于某支付汇杰公司报酬2万元。2000
如果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就履行费用的负担,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合同的费用的负担主体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对履行合同的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通常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委托人行使行纪合同指示权,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指示进行贸易活动。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买入,价格存在差额的,须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行纪人自行补偿其差额。
行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可以直接独立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
试用买卖合同的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如下: 1、买受人的权利包括: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 2、买受人的义务包括:遵守试用期间的约定、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妥当试用并保管标的物、按照标的物性质,选用合适地试用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灭失,意味着有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首先,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当遵循当事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