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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已经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
1.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如将应归属的利益据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财产,应予强制要求返还企业;若已造成损失,则需负起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应按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处理的事项,可能导致企业或其他合伙人
侵占合伙人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给合伙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合伙关系。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犯罪。合伙企业虽然没有独立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由合伙财产的性质决定。然而,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侵吞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罪,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已经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的。
两个月以内,具体时间要看法院开庭到做出判决的时间。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做出判决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在审限内审结就是符合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审的审限是二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 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 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
合伙人闹翻了,也可以撤资,在法律上,这主要表述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进行退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在合伙企业的存续过程中,合伙人也可以进行协议退伙,只要全体合伙人都达成了一致的同意,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都可以退出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