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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70条新规是怎样的?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70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4-06-20 14
普法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 (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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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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