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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
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具体有买卖以及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1)包办婚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2)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4.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6.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7.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
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区别:(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
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 第 一、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者离婚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对于包办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除了明确列举的赌
批准逮捕的情形有五点,分别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