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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应该如何界定

抽逃出资罪应该如何界定

2024-05-28 5
普法内容
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方法如下: 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 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4、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 5、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6、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 7、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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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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