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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
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从这个定义上看,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
事实婚姻定义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起诉离婚,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并不是一种婚姻关系,且事实婚姻的刑事已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诉讼案件中,我国的事实婚姻的相关证据一般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
什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这一段期间。在我国,登记后的婚姻关系受到婚姻法诸多的法律保护。因此,法律较多使用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说法,来指代夫妻之间的婚姻期间。根据婚姻法,在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一方再婚会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有影响。因此,离婚之后,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也可以争取变更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再婚行为属于重婚行为的话,法院就可能不会赋予重婚的一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这主要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与孩子的性别没有关系。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总的来说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来判断的。具体情况如下: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对于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则先由父母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达不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