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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指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发生的债权,这种债权可以进行申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等。
破产取回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主要功能在与维护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支配权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对于标的物所拥有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并不会因其占有者出于破产程序而有所动摇甚至丧失,也不因债务人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而须将该项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纳入债权人共有
破产申请人包括哪几类人 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 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
特别取回权包括哪几种,特别取回权一般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仅仅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 1、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益权,另一类是共益权。 自益权,即股东用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下的财产的权利。 共益权,就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事务的权利。但其实,共益权对公司和别的
商标侵权类型有6种,具体如下: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使用与其一样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几种商标侵权的形式:被控侵权的商标和注册商标一模一样,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是同一种类等。 对侵犯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以下权利: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