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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2022-12-09 11
普法内容
登记机构不得有那些行为如下: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的独立机构,是基金市场日常运作必不可少的硬件设施。它的业务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 2、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4、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 5、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6、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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