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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子女抚养费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减低抚养费: 1、支付抚养费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减少的条件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
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减少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
1、收入减少可以同时减少抚养费。因为收入减少是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法定变更条件。 2、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
离婚时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第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第 二、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第 三、
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其抚养费标准也可以参考法律对于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标准给付;2、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养父母与子女抚养关系解除条件,具体如下: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具体来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
首先,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的生活和教育等费用。总体而言,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取决于父母的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水平、子女数量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如下:1、如果当事人有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