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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自愿订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简称交费)。
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合同关系,享受保险权利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主要种类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应当支付保险费。
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是: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权利关系或有关主体)是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符合合同规定,保险人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的情形有: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只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就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的话,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情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因过失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人作出的决定的; 实际上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