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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如果该处理结果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所如果不办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 1、打110投诉; 2、打市局电话投诉; 3、打市长热线投诉; 4、打国家级的公安投诉电话; 5、写匿名信去省厅、当地政府、公安局、信访办等,方式很多,以下所例可供参考: (1)向检察院反贪局提供
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上诉途径有: 1.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 2.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 3.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
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办法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还可以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
对派出所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纪委或者监察委,检察院投诉;相关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而且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
报案派出所拖着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去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派出所接受报案后,一直不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投诉,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投诉会,会立即进行相应的调查,确认情况属实的,会责令派出所尽快作出处理,
轻微伤对方不赔偿派出所的处理如下: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伤对方不赔偿,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派出所报警不受理,不立案的处理办法如下:1、可以去可以到上级机关申诉,县、区公安局的督查队或是信访办公室,可以搜集证据报案,警察如还不作为,可投诉或者找检察院申诉反映请求立案监督;2、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是否公安机关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