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其财产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只属于夫妻双方,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孩子没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赠与孩子。
一、
父母离婚子女无权参与
离婚财产分割:
1、
夫妻离婚孩子不可以分割一部分财产,因为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双方具有有平等的处理权,子女并没有权利分割;
2、夫妻离婚的,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共同财产赠与孩子;
3、果婚内购置的财产本身就写在孩子名下,这些财产属于赠与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时也不能分割。
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处理;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
4、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5、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孩子的方法:
1、夫妻双方与孩子签订赠与协议;必备条件如下:
(1)赠与的财产是赠与人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
(3)赠与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4)赠与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对于房屋车辆等财产,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一,房屋赠与变更登记手续: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需要的材料有:
①申请书;
②原房地产产权证;
③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④赠与书及公证书;
⑤契税收据。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车辆赠与变更登记手续:
(1)准备材料:
①双方当事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车辆行驶证;
③车辆登记证书;
④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⑥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⑦车辆保险单;
⑧公证书或者赠予声明;
⑨要过户的车辆。
(2)申请填表:带着相关材料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领填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
(3)审核检验: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4)交费变更:检验合格后,交费,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收旧牌,发新牌,取证。
3、办理赠与公证,赠与公证的流程:
(1)当事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
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③双方已经草拟好的赠与合同。
(2)双方带上相关材料,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合同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查问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合同上签名并按手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