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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就是说,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故意拖延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讲白了,就是别人欠你钱,你找他要,他说张三还欠他钱没还,所有没钱还你。而他又不积极向张三追款,这时候你可以你自己的名义向张三要钱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 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并非其他亲属。 2、代位继承发生的
就是说,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故意拖延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讲白了,就是别人欠你钱,你找他要,他说张三还欠他钱没还,所有没钱还你。而他又不积极向张三
合同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并履行其相关义务,其可以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同时对公司的生产运营及管理全面负责,并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