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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件有: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院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一般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才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道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破坏军婚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本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从属
破坏电力设备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标准为:行为人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的设备,导致公共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不指的是一种罪名,它包括下面多种罪名: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等。每种罪名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