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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了土地一般不需要收回,其户内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地,户内仍有人口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父母死后的征地补偿是不算遗产的。因为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进而由村集体依法分配给丧失耕地的承包农户,这是对农户损失耕地的补偿。当然,如果农户已经领取到了耕地补偿,那么这笔钱款已经成为了农户家庭的财产,在受补偿农户
当事人的亲人去世后,征地补偿款是可以继承的。且能继承的遗产还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其他合法财产。
1、需要看具体情况一、《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因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
1、在农村女儿和儿子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使出嫁,也不能剥夺女儿的权利。如果女儿已经出嫁,但户口仍然在父亲名下没有迁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
没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由其家庭成员
土地不适用继承,土地由继父母亲同一户口其他人耕种。
耕地被征收的补偿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因土地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一般情况下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 2、征用耕地的
国家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为: 国家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范围包括:1、土地补偿费,即对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即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
房产通常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先去世,则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过失人的配偶首先会得到该房产的50%,针对剩余50%的房产,则由配偶与子女进行平分,即为一人25%,因为该房产的75%由配偶继承,25%由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