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下述五种单位: 1、公司; 2、企业; 3、事业单位; 4、机关; 5、团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
1、外国法学家的观点 旧中国法学家曾介绍说,意大利刑法理论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奥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日本刑法学者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以及旧中国法学家王觐等,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从
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不一定只限于行为人自身的直接的身体动作,和利用动物、工具一样,将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也是可能的。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就是间接正犯。例如,甲逼迫乙对丙实施杀
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间接故意和过失在本质上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在于: 1、两者在认识因素上有一定的区别,两者虽然都预见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认识因素上不同。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没有发生错误
单位犯罪对个人的处罚如下: 1、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单位犯罪的两罚制规
刑法中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来说,两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存在差别。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