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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如下: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首先,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借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借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方所在地,当然即原告所在地,因此,发生此类案件的,如果不知道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亦或被告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
只有当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以下为离婚案件一些例外适用情形,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致电儒德律所。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
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
合同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和原告所在地是同一地域,就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由原告所在地,比如被告被监禁等特殊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施行监视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犯罪嫌疑
离婚案件一方原则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原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从级别管辖来看,此时对离婚案件进行管辖的,往往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进行起诉,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原告所在地起诉; 2、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又没有约定合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