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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是否也承担债务

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是否也承担债务

2021-03-31 88
普法内容
股权质押是承担债务,出质人以其出质的股权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以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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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1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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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3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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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8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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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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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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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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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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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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