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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之处在于跨类保护。普通商标的保护是同类保护,而驰名商标的是跨类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刑事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注册驰名商标,而且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保护,即使驰名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之一种而给予与一般注册商标同等之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还不能获得任何刑事保护。这样,我国现行立
我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重视商标的作用,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驰名商标商标,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
标准如下 一、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 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
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利益形成了全方位的集中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获得法律保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法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之处在于跨类保护。 普通商标的保护是同类保护,而驰名商标的是跨类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
一般来说,一国的国家名称是一国主权的体现。为了尊重他国的主权,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不能准予注册。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的国家名称都不能够注册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但是,商标法第10条同时规定例外的情况,
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认定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两点: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的区别如下:两者的定义、职能不同。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