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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第三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被事后追认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事后未被追认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第三人承担。
代理人越权签合同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予以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越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关键需要看无权代理合同在事后是否被追认,如果事后被追认了,那么该合同就由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对被代理人
可以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不予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超越代理权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律规定等。 3、法律依据:《民法典》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在期限内予以追认了或者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被追认或者相对人明知其超越了权限的,该合同无效。根
代签的合同有效。 1、当事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合同有效; 2、如果代签名的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签的,则该代签名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当事人虽不知情,但如果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被代理人对该签名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
合同代理无效的情况如下: 1、被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他人签订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合同的法律责
无权处分人代理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