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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又没有重大过错的,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 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 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得到折价补偿。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
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 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 5、男女双方
军人有小三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来说,军人有小三更多的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家庭以及婚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军人有小三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作为无
军婚情况下,全职妈妈也可以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全职妈妈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且全职妈妈单方面要求离婚的话,就应当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