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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需要与村委会协商实施。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自愿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律规定,如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则可获得合理补偿,但承包人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且如果是在土地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组织以外人员,如允许继承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符合如下条件,其非农子女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不能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看看这个根据你的情况想想: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被征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非法人组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只是与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