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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不可以享受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有期徒刑乃刑罚体系之一,意即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将其监禁在指定场所内接受惩罚。 世界各地关于有期徒刑的具体期限设定并不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次修订版)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判有数项罪名的罪犯,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该权利。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是指1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无期徒刑会被剥脱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几种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行为人被判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的,缓刑不是有期徒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