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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现在标准表述应当是“罪责刑相适应”,说明了所犯罪行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相适度。“罪行相适应”曾出现在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必须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的渊源有《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经典的归纳就是十六个字: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补充: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事一个意思,不同的称呼
是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现在标准表述应当是“罪责刑相适应”,说明了所犯罪行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相适度。“罪行相适应”曾出现在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最经典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
罪罚相当原则,准确的叫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在定罪量刑时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此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的第5条:“刑
(1)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的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无论犯罪人属于哪个国籍或哪个居住国,也无论犯罪人犯下的罪行是否在中国内犯下的,中国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对该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由于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量刑作出以下解释: 1、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即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罪犯的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来确定。对于犯罪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