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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高院“关于对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
一、什么是车辆停运损失费所谓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我国对运营车辆的管理采用行政许可制度。”
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资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交警扣车扣证是有原由的,如:因交通意外需要调查、勘探、检验、判定而扣车,因机敏车存在无牌无证、资料存在虚构变造、行驶人员违规违规、车辆存在改装拼装等等,都能够
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
交通事故赔偿的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法: 1、车辆停运损失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车辆权利人或管理人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向
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先后赔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的限额之内承担全部的赔偿的责任,在保险的限额之内全部进行赔偿。若是第三者责任险也不够赔偿的,则多出来的部分由车主司机进行赔偿。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和依据如下:一般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车辆修复期间,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