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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配偶落户南京条件为: (一)市内移入: 配偶投靠条件: 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
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要下列材料: (1)迁移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
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某某派出所: 我叫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XXXX派出所。属非农业户口。妻子(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XX派出所。属非农业
可申请办理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到省外。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二)未婚子女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
可申请办理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第六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
和父母户口分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当事人想和父母分户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
办理迁移户口手续,一般有以下的八个步骤,具体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
异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般有以下的五个步骤,具体如下: 1、需要到所居住地的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并且准备落户申请书; 2、要带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开具准予迁入介绍信;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