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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质押权人与债权人可以不是一个人,质押权人与债权人很多时候都是不同。只有当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质权人行使质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债权人是否可以将质押物直接变卖应视情况而定,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和出质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质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
以股权进行质押的,一定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
到期债权是可以出质的,满足债权质押的条件即可。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
债权能否质押,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首先,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质权原则上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质权随债权当然转移,不要求进一步的交付或登记,动产质权及占有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不以转移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
一般是需要的。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股权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其出质的股权。因为股权质押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有权要求将质押的股权出售变现,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就转让质押的股权,必然会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