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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
不能。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是不能够注销的,需要执行法院判决时候才能够注销,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行为会受到限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对失信被执行人都是一种束缚。
股东不可以支配公司财产。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本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不得非
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一般有以下的六种情况,具体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
原则上,公司法人被起诉,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所以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债务不能冻结股东财产。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对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就算公司负债,债权人也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