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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的争议: 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的情形是: 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
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主体存在以下争议: 1、没有转移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 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3、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完成原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在我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未1可以开除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种: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
没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文件确定劳动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的,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确定劳动关系,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
企业法人变更劳动合同不需要重签。职工与公司的人事关系是与公司直接关联的,这是记录在工商系统里的;公司法人变更只是公司的组织架构变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